(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透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利用国内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本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资金。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定向募集基金两种形式:
公开募集基金是指由本基金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定向募集基金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基金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五条 专项基金命名的格式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名称格式为“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条件
由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无启动资金门槛。由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以合同约定为准。
专项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资料: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简介及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公益机构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专项基金管理团队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家庭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书,经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设立。
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方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基金会审核通过,双方签订专项基金协议后正式设立。
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公益机构、家庭、个人申请设立,可以是独家申请设立,也可以是多方共同申请设立,经本基金会审核通过,与本基金会签订专项基金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自行管理,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一般由本基金会和捐赠方(或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成员一般3至9人,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方(或发起方)与本基金会具体商定。
其中:主任由该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决议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管委会的决议以及专项基金的宣传、筹募、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工作,向管委会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情况。办公室主任可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专项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专项基金设立方及管理委员会应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二)凡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涉及到专项基金和本基金会的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告知本基金会,经本基金会书面同意方能发布实施;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的,需经本基金会同意。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每年底专项基金须向本基金会提交《年度活动报表》。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专项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如实公布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形象和声誉,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自觉约束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人员。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暂停专项基金活动一个月;书面警告、暂停专项基金活动三个月;注销专项基金;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措施。
(二)注销专项基金的,本基金会将向专项基金设立方下达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专项基金正式注销,专项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基金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捐资助学或公益项目。
(三)专项基金注销后,本基金会有权对注销专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外公开发布,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专项基金设立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反馈至民政社会组织部门,国有企业反馈至国资委,民营企业反馈至工商联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反馈至投促局等)。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获得的捐赠必须全部进入本基金会捐赠账户。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专项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参照《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社会和捐赠方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捐赠方对本基金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即专项基金保底不低于1万元。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除传统捐资助学外,还可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双方认可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条 实施捐资助学项目可由专项基金设立方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本基金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专项基金设立方与本基金会约定专项基金用途和受益人时,应自觉回避该专项基金设立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和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在支出时需明确支出类别。其中,项目和活动支出为: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捐资助学服务和实施公益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费,以及使用场地、设备、物资发生的费用;为管理公益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通信会议、培训、宣传审计、评估等费用。
管理费用支出为:管委会的工作经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人员成本(工资、奖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列支管理成本时,应按照《慈善法》规定,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具体比例可根据基金规模和基金使用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可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当年支出,应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如未达到要求,本基金会有调用资金用于公益项目的建议权。如专项基金设立方对本基金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本基金会有直接调用资金的权利。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在每年3月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将报告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方(或发起方)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本基金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管理制度,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基金会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