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1-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人员聘用制,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招聘工作人员,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聘用人员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第二章   工作人员招聘

   基金会根据整体业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产生的岗位空缺情况,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青春遵义和招聘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3组织人员进行面试、复试;

4复试通过,可入职基金会工作,进入试用期阶段。

第七条   试用期时间

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也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经与本人协商后可顺延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八条   聘用合同是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条   本基金会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受雇人员满足无固定期限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经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一式二份,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事项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受聘人员支付薪酬。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教育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并根据国家规定做出赔偿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机构内部调整导致岗位职责发生变化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基金会不愿意继续续约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志愿者招募

二十六   基金会因公益项目需要,通过官方微信向社会各界招募志愿者,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平台。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发布招募信息,下载申请表格,通过电子信箱递交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类型

长期志愿者:能够长期为基金会发展提供每日坐班工作的志愿者。

临时志愿者:指能够为基金会某个公益项目或者某项重大活动提供临时服务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具有扶贫济困爱心和社会奉献精神。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认同本基金会章程,服从本会的工作安排,具备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

第六章   工作人员离(停)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本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本基金会相关资料的退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工作人员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七章   志愿者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所有志愿者均为认可本章程且志愿加入的青年。

第三十五条   根据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基金会以天为单位向志愿者发放餐费、交通费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尊重机构信誉,除办理本机构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机构名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