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监督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指贵州省民政厅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一般不对外提供原件。凡因工作需要借用法人登记证书(含副本),须经秘书长签批、做好登记,方可借出。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按时将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刻制印章五枚,分别为“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公章一枚,“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发票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两枚。
第八条 基金会公章及基金会法人名章由秘书长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用印文件在用印前应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章、法人章需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用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三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